为进一步规范总务处临时工住宿管理,整合学校的房产资源,同时消除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对临时工实行集中管理,现就有关事宜规范如下:
一、学校临时工住宿实行集中管理,凡目前散居在校内的临时工,必须限期腾退出现住房,并将房间钥匙交总务处房产科;
二、晚上需要值班的部门,在本部门内自行设值班室,供值班人员住宿;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临时工宿舍:
(1)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况确需住校的临时工人员;
(2)经校保卫处审核通过,各类证件齐全;
(3)无犯罪、违纪、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良记录。
四、收费标准:
校管临时工实行住校登记备案制度,不收取住宿费用。
凡外来经营业户住校均需交纳住宿管理费,标准如下,标准为每月100.00元/月。住宿期间的水电暖费用自理。
五、入住程序:
1.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总务处临时工住校审批表》;
2. 分管领导同意;
3. 保卫处审核;
4. 总务处审批,报房产科备案;
5. 交纳住宿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六、收费办法和程序
1.住宿费每半年预收一次,收费时间为上半年1月10日以前,下半年为7月10日以前,过期不缴费的,按自动退房处理。新入住人员按入住时间计算住宿费用。
2.住宿费由房产科代为收取,并开具正式收据,并及时汇总缴费款项,将现金上缴总务处财务核算中心。
七、临时工宿舍审批由保卫处、总务处负责;由分管部门及房产科负责日常管理。
八、临时工要服从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取消住宿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卫处、总务处和临时工分管部门每学期至少对临时工住宿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 务 处
20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