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略,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学校整洁,建设优美环境,促进健康校园建设,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则。
第二条 校园卫生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学校的办公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带、学生宿舍以及其建筑物周边卫生区;学校生活垃圾清运、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工、学生建设健康校园的主动性,增强维护校园卫生道德水平,提高社会公德意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大连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校爱卫会)是学校卫生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一个,负责学校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和各单位、各部门均应支持协助校园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学校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设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副组长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爱卫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统一规划、部署校园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3.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卫生工作。
4.有计划地对全校师生进行健康教育。
5.组织全校教工、学生参加社会卫生活动。
第九条 校爱卫会办公室职责
1.落实各级爱卫会下达的卫生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各单位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
3.对违反卫生工作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
4.负责年终卫生工作评优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校爱卫会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规定。
2.负责卫生责任区卫生的清扫和检查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3.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做到经常化。
第十一条 各单位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认真执行校爱卫会及本单位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
2.布置、落实各项卫生工作任务,做到上传下达。
3.负责本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监督;要有检查,有记录。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监督检查保证校园环境卫生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通过定期组织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其孳生场所,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标准,保障教工、学生的健康。
积极参加国家的"爱国卫生月"活动、大连市统一实施的春、秋季灭鼠活动和夏、秋季节灭蝇活动。对实时发生的有害生物报告应及时投药灭杀。
第十四条 校园禁止下列行为
1.从室内、车内向外抛弃废物。
2.随处(向花坛、绿化带中和公共场所)丢弃废物。
3.乱堆、乱放垃圾。
4.乱丢、乱堆杂物和其它物品。
5.乱倒污水污物、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6.其它有碍学校环境卫生行为。
7.在公共场所吸烟。
8.在门厅内外乱张贴广告等。
第十五条 在我校施工的单位负责建筑区域内占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各种小修工程,如铺设方砖、清理下水系统、房屋装修,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七条 绿化过程中产生的树枝、杂草及其它杂物要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八条 定期清理果皮箱、垃圾箱,定期喷药消毒。
第十九条 门诊部、医学部产生的医源性垃圾进行无害处理后再进行清运。
第二十条 各单位卫生责任区要经常组织清扫,保持整洁。教室,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商店应每天清扫。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卫生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主管,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服从校爱卫会办公室监督检查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维护环境卫生作业所需要设置配备的垃圾车及配套设备、垃圾箱及占用场地、果皮箱、仓库、清洁车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公共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应美观实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新建或改建房屋时,应按国家规定将环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环卫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必须有爱卫会办公室参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卫生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年终表奖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随时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爱卫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