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的维修改造、修缮和水电安装工程的管理,防止未经批准对实验室进行改、拆、挖、隔等现象,维护学校的总体规划,确保实验室工程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验室的修缮改造,包括实验室内部门窗修缮、室内土建和水电改造工程,统一由各学院报教务处审批,不管使用何种渠道资金对实验室内部进行改造,均须书面报教务处审查并报总务处备案。
第二条 需进行实验室修缮改造的单位应详细填写实验室改造维修、水电安装工程申请表(见附件1),交总务处对工程内容、实施方案、工程量进行核实,作出初步预算,并进行审批。
第三条 实验室修缮改造工程如涉及建筑物的结构、外观、消防等时,由教务处将施工方案提请总务处、保卫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 资金筹措
教学实验室维修改造由教务处审批并列入年度改造计划,报至总务处统一列入校舍维修改造计划中,凡属学校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验室维修改造的费用应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所有实验室修缮改造工程均需严格按照学校的招投标和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施工管理
1.总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实验室修缮改造以及拨款额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大连市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组织维修改造。施工过程中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工程联系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监督以及具体问题的答疑。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功能要求(细节性变动、开支不大的除外,但也应书面报告总务处备案),如有大的变动,应重新补充申报、审批(见附件2)。
2.为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总务处会同教务处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施工时间。未经总务处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内容。
3.总务处具体负责人员应对工程中所使用材料严格监管,确保工程中所使用材料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冒牌、伪劣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一般维修工程完工后,首先由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实验室修缮工程,由总务处组织验收小组(由总务处、教务处、使用单位组成)进行验收(验收报告见附件3)。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在10天内作出工程结算。按财务结算制度进行。
第九条 所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均应按照《大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中应详细列名工程质量、保修条款和质保金及其返还条件和日期。
第十条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需将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解释。